(2003)栖执字第705号之七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衣新田、刘章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栖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栖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衣新田,刘章,柳玉训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栖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3)栖执字第705号之七申请执行人衣新田,男,1955年6月25日出生,汉族,住栖霞市。被执行人刘章,男,1950年8月7日出生,汉族,住烟台市。被执行人柳玉训,男,1952年4月11日出生,汉族,住栖霞市。本院在执行衣新田与刘章、柳玉训欠款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刘章之妻宫世敏在烟台农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芝罘区福庆街分理处906020211016100630326账户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刘章之妻宫世敏在烟台农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芝罘区福庆街分理处906020211016100630326账户存款29000元,期限为一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王绍强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邹春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