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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85民初1605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王莉军与深圳市前海洋臣科技开发区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莱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莉军,深圳市前海洋臣科技开发区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85民初1605号原告:王莉军,女,1988年5月18日出生,汉族,现住莱西市。被告:深圳市前海洋臣科技开发区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坂田雅园路坂田创意园Y1408。原告王莉军与被告深圳市前海洋臣科技开发区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原告提供的被告信息不明确,应视为无明确被告,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起诉和受理条件。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王莉军对被告深圳市前海洋臣科技开发区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退还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戴文宏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赵少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