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329民初3674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吕浩雷与伊川县红星实验学校教育机构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伊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伊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浩雷,伊川县红星实验学校,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市分公司
案由
教育机构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伊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329民初3674号原告吕浩雷,男,汉族,2004年6月27日生,住河南省伊川县。法定代理人吕晓阳,男,汉族,1978年9月25日生,住址同上。系原告吕浩雷父亲。法定代理人周利姚,女,汉族,1976年3月15日生,住址同上。系原告吕浩雷母亲。委托代理人李纪生,伊川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被告伊川县红星实验学校,住所地伊川县水寨镇姬磨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2410329681765067F。法定代表人张连琴。第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市分公司,住所地洛阳市九都路副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3008711473232(1-1)。法定代表人刘建军,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卢娉,河南大进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原告吕浩雷诉被告伊川县红星实验学校、第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市分公司教育机构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16日立案,原告吕浩雷于2017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吕浩雷以需要私下协商解决为由撤回对被告伊川县红星实验学校、第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市分公司的起诉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吕浩雷撤诉。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吕浩雷负担。审 判 长 李佳楠人民陪审员 曹军令人民陪审员 崔孝倍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 记 员 黄 珊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