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322民初1738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刘桂英与安徽省龙翔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萧县萧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桂英,安徽省龙翔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萧县萧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322民初1738号原告:刘桂英,女,1971年2月2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萧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安英,安徽烁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武晓玉,安徽烁光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安徽省龙翔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萧县。法定代表人:谢伟,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成兵,该公司项目主管。被告:萧县萧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萧县。法定代表人:刘贵飞,该公司总经理。原告刘桂英与被告安徽省龙翔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被告萧县萧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0日立案。原告刘桂英于2017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萧县萧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桂英申请撤回对萧县萧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刘桂英撤回对萧县萧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审判员 孙伟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王优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