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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2民终2142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福建铭丰纸业股份有限公司、罗玉坤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福建铭丰纸业股份有限公司,罗玉坤,厦门林上林集团有限公司,罗茂兴,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行,龙岩市新罗区灿达富锰渣厂,李雪伶,温秀珍,连国伟,蔡小村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2民终214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福建铭丰纸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龙岩经济技术开发区东发路3号。法定代表人:连国伟,执行董事。上诉人(原审被告):罗玉坤,男,1956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行,住所地厦门市思明区厦禾路666号之一(海翼大厦一号楼一层、四至六层)。主要负责人:傅忠,行长。原审被告:龙岩市新罗区灿达富锰渣厂,住所地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东宝山。法定代表人:罗玉坤。原告被告:厦门林上林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台东路151号8楼A单元。法定代表人:黄志保。原告被告:罗茂兴,男,1983年4月2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原审被告:李雪伶,女,1985年12月26日出生,壮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原审被告:温秀珍,女,1958年6月1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原审被告:连国伟,男,1968年7月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原审被告:蔡小村,女,1971年2月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上诉人福建铭丰纸业股份有限公司、罗玉坤与被上诉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行、原审被告龙岩市新罗区灿达富锰渣厂、厦门林上林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林上林公司)、罗茂兴、李雪伶、温秀珍、连国伟、蔡小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2016)闽0203民初213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因上诉人福建铭丰纸业股份有限公司、罗玉坤未在法定期限内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亦未于法定期间内依法提出缓交、免交的申请,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通知》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福建铭丰纸业股份有限公司、罗玉坤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王 池审判员 王欣欣审判员 胡 欣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汪林辉附页: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当事人逾期不交纳诉讼费用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诉讼费用的,由人民法院依照有关规定处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通知》第二条当事人逾期不按照《办法》第二十条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或者申请费并且没有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案件受理费或申请费的,由人民法院依法按照当事人自动撤诉或者撤回申请处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