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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11民初1436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原告西安吉网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西安市灞桥区好又多超市、徐烈根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西安吉网商贸有限公司,西安市灞桥区好又多超市,徐烈根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

全文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陕0111民初1436号原告西安吉网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雁塔区长安南路2号。法定代表人张鑫,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丁丽娜,女,1977年7月7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被告西安市灞桥区好又多超市。住所地:西安市灞桥区纺五路枣园苏村原农贸市场(*组)。经营者徐烈根,男,1979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被告徐烈根,男,1979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原告西安吉网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西安市灞桥区好又多超市(以下简称好又多超市)、徐烈根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丁丽娜,被告好又多超市的经营者徐烈根,被告徐烈根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两被告连带支付货款13044元,返还订金1000元。事实和理由:2015年10月至2016年10月期间原告给被告好又多超市供应酸奶,至今被告下欠货款13044元未付,亦未返还订金1000元。被告好又多超市、徐烈根辩称,其与西安汇亨置业有限公司因房屋租赁发生纠纷,西安汇亨置业有限公司将超市大门关闭,致其无法取得电脑存储的货款结算资料。是否欠付原告货款,应以其电脑存储的财务资料为准。经审理查明,被告好又多超市系个体性质,经营者为被告徐烈根。被告好又多超市于2015年11月26日开业,2017年3月1日停业。原告于2015年10月至2016年10月期间给被告好又多超市供应酸奶,被告好又多超市欠付货款共计13044元,原告遂向本院提起诉讼。另原告给被告好又多超市交纳合同订金1000元。上述事实,有结算单及本院庭审笔录等材料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原告给被告好又多超市供应酸奶,被告好又多超市支付货款,双方形成买卖合同关系,原告提交的证据能够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足以证明被告好又多超市下欠货款13044元,原告要求被告好又多超市支付下欠货款13044元、订金1000元于法有据,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原告要求被告徐烈根承担连带责任本院依法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判决如下:一、西安市灞桥区好又多超市于判决生效后15日内支付西安吉网商贸有限公司货款13044元。二、西安市灞桥区好又多超市于判决生效后15日内返还西安吉网商贸有限公司订金1000元三、驳回西安吉网商贸有限公司要求徐烈根承担连带责任之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2元,原告已预交,该费用由被告西安市灞桥区好又多超市负担,于判决生效后15日内直接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何晓丽人民陪审员  庞瑜英人民陪审员  李金莉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 记 员  千鹏举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