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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民申434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7-21

案件名称

何建庭与巴彦淖尔市汽车修理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何建庭,巴彦淖尔市汽车修理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民申434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何建庭,男,1967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个体,住内蒙古自治区杭锦后旗陕坝镇晨丰村9社**号。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均胜,内蒙古润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上诉人):巴彦淖尔市汽车修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临河区解放西街环卫路4号。法定代表人:李兴华,该公司董事长。再审申请人何建庭因与被申请人巴彦淖尔市汽车修理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内08民终58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再审审查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申请由本院制作民事调解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本院提审。审 判 长  李晓慧代理审判员  乌 云代理审判员  王菁馨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 记 员  陈红霞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