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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691民初1015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7-01

案件名称

于领辉与付学慎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领辉,付学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691民初1015号原告:于领辉,男,1977年11月20日生,汉族,住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柳向东,山东永禄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付学慎,男,1969年7月16日生,汉族,住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原告于领辉与被告付学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领辉于2017年6月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告付学慎的在价值220000元以内予以查封(或扣押、冻结),并提供相应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付学慎银行存款22000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财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孙永刚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乔 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