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691民初1015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7-01
案件名称
于领辉与付学慎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领辉,付学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691民初1015号原告:于领辉,男,1977年11月20日生,汉族,住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柳向东,山东永禄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付学慎,男,1969年7月16日生,汉族,住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原告于领辉与被告付学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领辉于2017年6月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告付学慎的在价值220000元以内予以查封(或扣押、冻结),并提供相应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付学慎银行存款22000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财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孙永刚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乔 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