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1282执1184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原支行与王磊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开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原支行,王磊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开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1282执1184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原支行。负责人:周文革,系该行行长。被执行人:王磊,男,1987年3月21日生,住开原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原支行与被执行人王磊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王磊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罗伟学审判员 崔广强审判员 陈 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宋永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