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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11财保22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天津祥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天津龙显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天津祥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天津龙显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天津世纪药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1财保22号申请人:天津祥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西青区李七庄街梨园头农业会所院内10号楼105。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1055291597C。法定代表人:王玉锁,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洪香,女,1987年2月11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住天津市北辰区。被申请人:天津龙显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辰区天津医药医疗器械工业园四纬路一号(辰寰星谷孵化器内)。组织机构代码:59291422-7。法定代表人:尹达。被申请人:天津世纪药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第十大街5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6725724348W。法定代表人:张利民。申请人天津祥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2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1、立即冻结二被申请人存款人民币8097833.33元或查封、扣押被申请人相当于人民币8097833.33元的其他财产;2、保全所需费用由二被申请人承担。申请人以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出具的保全损害责任保函(保证书)作为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天津龙显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天津世纪药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8097833.33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刘南生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曹 雪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