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浙0225民初3885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8-02-28

案件名称

浙江永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张志明、陈波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象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象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永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张志明,陈波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225民初3885号原告:浙江永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5713342764A),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江北区范江岸路198弄3号9A幢703室。法定代表人:梁兵,该公司董事长。被告:张志明,男,1974年3月1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象山县。被告:陈波,女,1976年7月2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象山县。原告浙江永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张志明、陈波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9日立案。原告浙江永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对自己诉权的合法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浙江永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94元,减半收取计147元,由原告浙江永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张海科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朱黄雅?PAGE?2??PAGE?1?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