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781民申2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8-07-19
案件名称
冯某某与张某某离婚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灵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冯某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
全文
山西省介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781民申2号申请再审人(一审原告):冯某某,男,汉族,1979年6月21日生,住介休市裕华路***号。被申请人(一审被告):张某某,女,汉族,1982年6月27日生,住介休市绵山南街**号**号楼*单元***室小卖铺。再审申请人冯某某因与被申请人张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不服介休市人民法院(2017)晋0781民初404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并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冯某某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再审期间,中止原调解书财产部分的执行。审判长 高永庆审判员 苏志清审判员 冯志爱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范生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