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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303民初1253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马君倩与王峰、洛阳金莱房地产信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君倩,王峰,洛阳金莱房地产信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303民初1253号原告:马君倩,女,汉族,1983年7月25日出生,住河南省嵩县。委托诉讼代理人:余祥东,河南绿剑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被告:王峰,男,汉族,1979年3月29日出生,住洛阳市西工区。被告:洛阳金莱房地产信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西工区七一南路37号院三德宾馆一楼。法定代表人:陈二辉,总经理。原告马君倩诉被告王峰、洛阳金莱房地产信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6日立案。原告马君倩于2017年6月2日以已与被告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马君倩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君倩撤诉。案件受理费5070元,减半收取计2535元,保全费1520元,合计4055元,由马君倩负担。审判员  赵晓丽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任俊丽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