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705执保454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12-20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门新会支行与梁檬仔、蔡小冰等信用卡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门新会支行,梁檬仔,蔡小冰,梁心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705执保454号申请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门新会支行。负责人:黄海清,该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建军,是广东真利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光通,是广东真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梁檬仔,男,汉族。被申请人:蔡小冰,女,汉族。被申请人:梁心梨,女,汉族。申请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门新会支行因与被申请人梁檬仔、蔡小冰、梁心梨信用卡纠纷一案,申请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门新会支行向本院提交了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梁檬仔、蔡小冰、梁心梨的银行存款9935.58元,或查封、扣押梁檬仔、蔡小冰、梁心梨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于2017年5月27日向本院预交财产保全申请费,并提供财产担保。本院于2017年5月31日作出(2017)粤0705民初2505号《民事裁定书》,准许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门新会支行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该《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认为:本院作出的(2017)粤0705民初2505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在人民币9935.58元价值范围内,冻结被申请人梁檬仔、蔡小冰、梁心梨的银行存款,或者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陈仲庆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刘文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