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17民初7327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陶晶与王莉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陶晶,王莉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17民初7327号原告:陶晶,女,1979年9月1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卫源仁,上海力勤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莉,女,1979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饶元荣,上海五富珑行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陶晶与被告王莉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3日立案。原告陶晶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陶晶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邬建云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伍怡雯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