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85民初1475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梁庚新与张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登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登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庚新,张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豫0185民初1475号原告:梁庚新,男,汉族,1972年4月24日出生,住河南省登封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梁鹏举,登封市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冰,男,汉族,1979年12月8日出生,住河南省登封市。原告梁庚新与被告张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梁庚新及其委托代理人梁鹏举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冰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梁庚新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偿还原告借款10万元及利息;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08年11月27日,被告因需要用钱向原告借款10万元整,口头约定月息二分,并向原告出具借条一张,载明“借条,今借梁庚新壹拾万元整(100000.00元),借款人:张冰,2008年11月27日”,被告借款后向原告支付了三个月利息,之后,原告多次向被告讨要,被告均以种种理由推脱,至今没有偿还,为主张债权,诉至法院。张冰未到庭,无答辩。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因被告未到庭,本院对原告提供证据的客观性、关联性及合法性予以采信。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08年11月27日,被告向原告借款10万元整,并向原告出具借条一张,载明“借条,今借梁庚新壹拾万元整(100000.00元),借款人:张冰,2008年11月27日”。之后,原告多次向被告讨要,被告均以种种理由推脱,至今没有偿还,原告因此诉至本院。本院认为,被告向原告借款10万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故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其借款10万元,本院予以支持。至于原告要求被告向其支付利息,本院认为,原告无证据证明被告向其借款10万元约定的有利息或向其支付过利息,因此,被告的借款应视为无息借款。故原告要求被告向其支付利息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限被告张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梁庚新借款10万元;二、驳回原告梁庚新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2300元,由被告张冰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蒋雪丽审 判 员 曹学军人民陪审员 刘新宽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 记 员 范琳梓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