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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824执176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6-13

案件名称

贾彦胜与冯彦龙民间借贷纠纷划拨执行裁定书

法院

稷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稷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贾彦胜,冯彦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西省稷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824执176号申请执行人:贾彦胜,男,1969年9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稷山县西社镇仁义村。被执行人:冯彦龙,男,1981年5月30日出生,汉族,教师,住稷山县西社镇仁义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贾彦胜与被执行人冯彦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冯彦龙归还申请执行人贾彦胜借款本金6000元,但被执行人未履行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冯彦龙在银行(或信用社)的存款账户存款5000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张淑菁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姚 松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