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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627执167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程某与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甘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程某,李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陕西省甘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627执167号申请执行人程某,女,汉族。被执行人李某某,男,汉族。本院在执行程某与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陕0627民初58号民事调解书,于2017年6月日2向被执行人李某某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李军平向申请执行人程某支付抚养费55000元,并承担本案执行费725元。被执行人李某某与申请执行人程某于2017年6月2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部分履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甘泉县人民法院(2017)陕0627民初58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杨金成执行员  刘 佳执行员  李延平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杨存存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