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722民初1840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吉林省世豪农机经销有限公司与刘利民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吉林省世豪农机经销有限公司,刘利民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吉林省长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722民初1840号原告:吉林省世豪农机经销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岭县太平川镇新风路七委。法定代表人:崔冶。委托代理人:迟广玉,男,1966年6月4日生,住吉林省长岭县。被告:刘利民,男,1961年4月23日生,住吉林省长岭县。原告吉林省世豪农机经销有限公司诉被告刘利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9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告方无法提供被告刘利民的确切地址,且无法找到被告刘利民,无法查明案件事实。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吉林省世豪农机经销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155元,由本院退还给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孟 玲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吴莹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