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581执914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常熟市辛庄镇怡新服饰印花厂与常熟市龙源皮件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常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常熟市辛庄镇怡新服饰印花厂,常熟市龙源皮件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581执914号申请执行人:常熟市辛庄镇怡新服饰印花厂,住所地江苏省常熟市辛庄镇(杨园)学甸村。经营者邓风景,男,1972年2月1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定远县。被执行人:常熟市龙源皮件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熟市辛庄镇隆力奇生物工业园,组织机构代码67012100-4。法定代表人:吴爱剑。常熟市辛庄镇怡新服饰印花厂与常熟市龙源皮件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6)苏0581民初11536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常熟市龙源皮件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常熟市辛庄镇怡新服饰印花厂支付加工费35020元。(该款项如采用转账方式支付,请汇入申请执行人指定账号;或汇入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账号:10×××79,开户银行:常熟农村商业银行金龙支行。)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38元,由常熟市龙源皮件有限公司负担。因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1月23日立案受理。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互联网银行存款、股票登记信息、车辆登记。经向本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房产登记。本院(2016)苏0581执5539号案件执行过程中对被执行人法定代表人进行了拘留,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本院向被执行人辖区基层组织辛庄镇劳动所调查情况,该所反映被执行人生产困难,经法定代表人与职工代表协商一致,将该公司资产予以变卖后按比例支付了57名工人的工资,现该厂已经停业,已无资产可供执行。经查,被执行人涉案众多,在本院尚有诸多工资案件尚未执行完毕。此外,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现尚未执行到位人民币35358元及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利息。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提供财产状况通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对本院上述执行情况未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提供财产状况通知书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对本院调查情况未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苏0581民初1153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提出异议。审 判 长 刘允枫审 判 员 葛晓春代理审判员 唐慕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 记 员 朱小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