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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2022民初1255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6-07

案件名称

乐至县龙城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吴佩桦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乐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乐至县龙城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吴佩桦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乐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2022民初1255号原告:乐至县龙城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乐至县天池镇北郊二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2022551025909R。委托诉讼代理人:陆澜,四川高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吴佩桦,女,1988年9月2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乐至县。原告乐至县龙城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吴佩桦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3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17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乐至县龙城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乐至县龙城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乐至县龙城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判员  刘仕蓉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赵爱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