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3426民特2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7-07
案件名称
申请人赵某申请宣告罗某死亡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会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会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赵某,罗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百七十八条,第一百八十四条,第一百八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会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川3426民特2号申请人:赵某,男,1975年6月22日出生,汉族,四川省会东县人,村民,不识字,住四川省会东县。被申请人:罗某,女,汉族,1971年12月12日出生,住会东县。申请人申请被申请人罗某死亡一案,本院依法适用特别程序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以被申请人罗某于1995年1月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为由,申请宣告被申请人罗某死亡。经查,罗某,女,汉族,1971年12月12日出生,住会东县。1995年1月,罗某外出至今下落不明,罗某的丈夫赵兴贵于2015年8月10日去逝于宁南县人民医院,赵兴贵生前一直在寻找罗某。罗某无其他任何亲人。申请人赵某系赵兴贵及被申请人罗某的唯一监护人。上述事实,由会东县铅锌镇迎春村村民委员会、会东县铅锌镇人民政府出具的三份证明材料及申请人的庭审陈述佐证。本院根据民诉法第一百八十五条之规定,于2016年5月20日发出寻找罗某的公告,法定公告期为一年,现已届满罗某仍然下落不明。本院认为:罗某自出走至今已经22年没有音讯,虽经申请人及其亲属多方查找但直至本院在报刊公告寻人,仍下落不明,确应依法推定罗某死亡。申请人赵某系作为被申请人罗某的唯一监护人,与罗某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其申请宣告罗某死亡,符合法律规定宣告死亡的条件,应予准许。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百七十八条、第一百八十四条、第一百八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宣告被申请人罗某死亡。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阿金此拉人民陪审员 罗 德 禄人民陪审员 郑 开 伦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 记 员 林 碧 桃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