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3刑更149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龚克庆故意伤害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龚克庆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桂03刑更149号罪犯龚克庆,男,1974年2月12日出生,汉族,广西桂林市临桂区人,初中文化。现在广西英山监狱服刑。本院于2012年11月21日作出(2011)桂市刑初字第10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龚克庆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被告人陈某1、龚克庆等10人共同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侯某、陈某2等14人经济损失人民币491450.20元(已交至法院赔付)。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0年12月25日交付执行。罪犯龚克庆曾于2015年6月经本院裁定减刑一年七个月。刑期至2023年5月27日止。执行机关广西英山监狱于2017年5月11日以罪犯龚克庆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对罪犯龚克庆减刑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二年的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龚克庆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5、2016年度获监狱改造积极分子。自2015年3月起至2016年12月止累计获奖励分128分。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犯人计分考核手册、罪犯评审鉴定表、等书证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龚克庆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依照>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龚克庆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二年(刑期至2022年8月2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肖四平审判员 文曙光审判员 谢国泉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文胜昔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