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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02执523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王玲与西安东尚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玲,西安东尚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02执523号申请执行人:王玲,女,汉族。被执行人:西安东尚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王玲与西安东尚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西安东尚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已将违约金交与申请执行人,对办理房屋所有权证的登记备案手续需等待被执行人通知统一办理。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 虹审 判 员  肖宏远代理审判员  米志宏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 记 员  党 涵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