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02执523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王玲与西安东尚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玲,西安东尚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02执523号申请执行人:王玲,女,汉族。被执行人:西安东尚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王玲与西安东尚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西安东尚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已将违约金交与申请执行人,对办理房屋所有权证的登记备案手续需等待被执行人通知统一办理。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 虹审 判 员 肖宏远代理审判员 米志宏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 记 员 党 涵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