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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724执889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杨俊、曹邦明申请执行李波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绵阳市安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绵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俊,曹邦明,李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六条

全文

四川省绵阳市安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724执889号申请执行人:杨俊,男,1969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四川省江油市人,农民,住四川省江油市九岭镇藕塘村五组。申请执行人:曹邦明(小名曹明),男,1973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四川省江油市人,农民,住四川省江油市九岭镇藕塘村五组。被执行人:李波,男,1973年1月9日出生,汉族,四川省绵阳市安州区人,农民,住四川省绵阳市安州区雎水镇白河村。本院在执行杨俊、曹邦明申请执行李波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6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四川省安县人民法院(2016)川0724民初140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后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廖小东审 判 员  陈 刚代理审判员  薛 平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 记 员  赵涣伶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