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481民初3935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肖彩芹与丁磊磊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彩芹,丁磊磊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永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81民初3935号原告:肖彩芹,女,1978年1月3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永城市新城文化路南段神火城市。被告:丁磊磊,男,1980年5月2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永城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肖彩芹诉被告丁磊磊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肖彩芹于2017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权的自由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肖彩芹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8元,由原告肖彩芹负担。审判员 崔丹丹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王胜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