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2325民初946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6-07
案件名称
毛吉周与毛国胜赡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贞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贞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毛吉周,毛国胜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贞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2325民初946号原告:毛吉周,男,1936年10月17日生,布依族,贵州省贞丰县人,无文化,务农,住贞丰县被告:毛国胜,男,49岁,布依族,贵州贞丰县人,小学文化,务农,住贞丰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毛吉周诉被告毛国胜赡养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原告以与被告协商处理为由,于2017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毛吉周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毛国胜的起诉,其行为是对自己诉权进行处分,其申请理由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五条,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毛吉周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元,由原告毛吉周承担。审判员 邓丽芳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王明飞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