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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1124执保18-1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6-13

案件名称

湖南道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胡海燕、陈小凤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道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道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湖南道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胡海燕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湖南省道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124执保18-1号原告:湖南道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道县濂溪南路80号。法定代表人:罗怀科,系该银行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张建华,男,1967年8月8日出生,汉族,湖南省道县人,居民,系该银行职工。被告胡海燕,女,1970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道县人。原告湖南道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胡海燕、陈小凤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湖南道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冻结被告胡海燕的银行存款,以便于案件的执行。原告湖南道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提供价值相当的财产担保。本院认为,原告湖南道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被告胡海燕的银行存款5万元,期限为一年,从2017年6月2日至2018年6月1日。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蒋顺红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代理书记员  陈 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