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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627执46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刘海忠与韩来子、张建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甘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海忠,韩来子,张建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陕西省甘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627执46号申请执行人刘海忠,男,1962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陕西省延安市甘泉县下寺湾镇井家峁村民委员会村民,住甘泉县城内利源小区。被执行人韩来子,男,1990年5月5日出生,汉族,陕西省甘泉县下寺湾龙嘴沟村民委员会村民,住甘泉县城内。被执行人张建锋,男,1984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无业,住甘泉县啤酒厂清泉茗苑小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陕0627民初405号民事调解书,于2017年1月20日向被执行人韩来子、张建锋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韩来子支付申请执行人刘海忠购车款90000元,并承担本案执行费1250元。2017年6月2日,被执行人韩来子履行了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甘泉县人民法院(2016)陕0627民初405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杨金成执行员  杨会军执行员  刘 瑶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李 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