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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庆法执字第9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7-01

案件名称

庆云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靳学敬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庆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庆云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靳学敬,靳学洲,靳保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庆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庆法执字第9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庆云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方化臣,理事长。被执行人:靳学敬,男,汉族,1981年3月8日生,住庆云县。被执行人:靳学洲,男,汉族,1979年5月13日生,住庆云县。被执行人:靳保民,男,汉族,1981年9月17日生,住庆云县。庆云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庆商初字第17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效力,但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扣划被执行人靳学洲在庆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尚堂支行的账户(账号:62×××00)存款27000元至庆云县人民法院。二、冻结被执行人靳学洲在庆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尚堂支行的账户(账号:62×××00)存款100000元,冻结期限一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化杰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王 晶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