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3刑更145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徐国连故意杀人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徐国连
案由
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桂03刑更145号罪犯徐国连,男,1988年8月3日出生,汉族,广西平乐县人,初中文化。现在广西英山监狱服刑。本院于2012年9月18日作出(2012)桂市刑一初字第3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徐国连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2年11月28日交付执行。罪犯徐国连曾于2015年6月经本院裁定减刑一年二个月。刑期至2025年8月25日止。执行机关广西英山监狱于2017年5月11日以罪犯徐国连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对罪犯徐国连减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二年的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徐国连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5年度获监狱优秀学员,2016年度获监狱表扬。自2015年3月起至2016年12月止累计获奖励分102.8分。该犯因犯故意杀人罪,属从严减刑对象,监狱在考核期已从严其减刑幅度一个月。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犯人计分考核手册、罪犯评审鉴定表等书证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徐国连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依照>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徐国连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二年(刑期至2024年12月25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肖四平审判员 文曙光审判员 谢国泉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文胜昔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