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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283民初1296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6-19

案件名称

王海燕诉于文阁占有物返还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舒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舒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海燕,于文阁

案由

占有物返还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舒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283民初1296号原告:王海燕,女,住吉林省舒兰市。被告:于文阁,男,住吉林省舒兰市。王海燕与于文阁占有物返还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31日立案。原告王海燕于2017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海燕撤诉。案件受理费775元,减半收取计387元,由王海燕负担。审判员  李艳霞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孟笑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