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11刑初192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7-06
案件名称
沈晴开设赌场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晴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津0111刑初192号公诉机关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沈晴,女,1993年7月4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地为天津市西青区,现住天津市西青区。该被告人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7年1月10日被刑事拘留,于2017年1月25日被取保候审。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检察院以津西青检公诉刑诉[2017]21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沈晴犯开设赌场罪,于2017年4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经审查于2017年4月14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大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沈晴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12月至2017年1月9日期间,被告人沈晴在天津市西青区��七庄街金丽花园底商“115休闲会所”内,通过设置具有赌博功能的电子游戏机,以人民币与游戏积分互换方式开设赌场。2017年1月9日19时许,公安机关将正在上述赌场内赌博的乐某某等人及赌场内服务员韩某某等人、被告人沈晴当场抓获,并缴获赌资人民币14600元。经鉴定,从该赌场内查获的十二组54台游戏机具有赌博功能。检察机关提供了相应的证据,指控被告人沈晴犯开设赌场罪,请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进行处罚。被告人沈晴供认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未辩解。经审理查明:2016年12月至2017年1月9日期间,在天津市西青区李七庄街金丽花园底商“115休闲会所”内。被告人沈晴通过设置具有赌博功能的电子游戏机,以人民币与游戏积分互换方式开设赌场。2017年1月9日19时许,公���机关将经营赌场的被告人沈晴当场抓获,并缴获赌资人民币14600元。经鉴定,从该赌场内查获的十二组54台游戏机具有赌博功能。上述事实,有检察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勘验笔录、示意图、照片,证实赌场的现场情况。2.证人韩某、周某、吴某1、张某1、乐某、史某、董某、李某、张某2、范某、王某、高某、吴某2证言,证实相关人员在天津市西青区李七庄街金丽花园底商“115休闲会所”的赌博场所内服务及参赌等有关情况。3.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证据保全清单、证据保全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证实赌场内赌资14600元、54台赌博机扣押在案等情况。4.辨认笔录,证实辨认人韩某、周某等人辨认出被告人沈晴等情况。5.常住人口信息、被告人沈晴户籍信息及有无前科证明,证实被告人沈晴无前科。6.案件来源及抓获经过,证实被告人沈晴于2017年1月9日被抓获归案。7.天津市公安局赌博游戏机认定书,证实涉案的54台赌博机均具有赌博功能。8.被告人沈晴供述,证实其开设赌场的有关情况。本院认为,被告人沈晴以非法营利为目的,为赌博提供场所及54台赌博机进行赌博活动,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沈晴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且有悔罪表现,依法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沈晴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130000元。(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计算。)二、案缴赌资14600元、赌博游戏机54台,由扣押机关依法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杨长青人民陪审员 翁长来人民陪审员 李书刚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 记 员 王盛霖附:本裁判文书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被告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第三款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