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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427民初764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王庆友与王德江、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市分公司、华安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夏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夏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庆友,王德江,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市分公司,华安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C} 山东省夏津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鲁1427民初764号 原告:王庆友,男,1957年4月1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夏津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悌文,山东锦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德江,男,1986年4月11日出生,住山东省夏津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文文(王德江之妹),女,1987年8月20日出生,住山东省夏津县。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市分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莱山区观海路。 负责人:黄海,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颖,山东扬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华安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洸河路中段益民南区。 原告王庆友与被告王德江、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市分公司、华安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本案案情较为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  孙延晓 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王 雪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