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19民辖终466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钟建强、李培培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东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钟建强,李培培,东莞市高埗非烤勿扰餐厅,东莞市非烤勿扰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9民辖终46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钟建强,男,1984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萍乡市莲花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易燕芝,湖北忠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培培,女,1989年2月25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津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丽霞,广东百勤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东莞市高埗非烤勿扰餐厅,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高埗镇振兴路78号二楼2001号铺。经营者:钟建强,男,1984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萍乡市莲花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易燕芝,湖北忠直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东莞市非烤勿扰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南城区鸿福路东莞莱蒙商业中心贰楼2045-2050号。法定代表人:钟建强。上诉人钟建强因与被上诉人李培培及原审被告东莞市高埗非烤勿扰餐厅、东莞市非烤勿扰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2017)粤1971民初131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钟建强上诉称,本案应当由其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故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江西省萍乡市莲花县人民法院审理。李培培未提交答辩意见。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本案中,东莞市高埗非烤勿扰餐厅住所地属于一审法院辖区,一审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钟建强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朱海晖审判员 李远伦审判员 王惠嫦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杨淑芬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