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602民初2657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7-20
案件名称
苏茂与潘华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茂,潘华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602民初2657号原告:苏茂。被告:潘华。原告苏茂与被告潘华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期间,原告因潘华下落不明、无法查找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对其民事诉讼权利的自主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苏茂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2元,减半收取71元,由苏茂负担。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效。审判员 吴运学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徐明珠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