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527民初1023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宁龙飞与崔秀山、李晓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龙飞,崔秀山,李晓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南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527民初1023号原告:宁龙飞,男,1983年11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高中文化,南和县贾宋镇宁营村11号,现住南和县。被告:崔秀山,男,1968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初中文化,现住南和县。被告:李晓勇,男,1969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南和县。原告宁龙飞与被告崔秀山、李晓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4日立案。原告宁龙飞于2017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崔秀山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龙飞撤回对被告崔秀山的起诉。代理审判员 石玉茹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 记 员 白 洋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