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826执保85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7-07
案件名称
柴红娟与宁志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绛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柴红娟,宁志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绛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826执保85号申请人柴红娟,女,1964年5月17日出生,汉族,住绛县。被申请人宁志琳,男,1962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绛县。本院受理申请人柴红娟与被申请人宁志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生效的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已经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已保全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杨冬芳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柳君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