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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826执保85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7-07

案件名称

柴红娟与宁志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绛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柴红娟,宁志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绛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826执保85号申请人柴红娟,女,1964年5月17日出生,汉族,住绛县。被申请人宁志琳,男,1962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绛县。本院受理申请人柴红娟与被申请人宁志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生效的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已经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已保全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杨冬芳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柳君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