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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1424执110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6-09

案件名称

陆善德、李贵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陆善德,李贵红,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新支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大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1424执110号申请执行人:陆善德,男,1970年3月27日出生,壮族,工人,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大新县。被执行人:李贵红,男,1967年6月24日出生,壮族,农民,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大新县。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新支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大新县桃城镇民生街4号。负责人:张宁,该公司经理。本院在执行陆善德与李贵红、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新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新支公司已自动履行完毕其义务部分的赔偿款项,但被执行人李贵红未履行赔偿义务,拒绝报告财产情况,本院依法对其人身及住所进行搜查,并予以司法拘留15天。经调查被执行人李贵红的银行存款、房地产等财产情况,未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陆善德对本院调查结果无异议,书面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李贵红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黄贤山审判员  梁攀峰审判员  赵武聪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马奔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