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5刑更1109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张元芳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张元芳
案由
强制猥亵、侮辱妇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5刑更1109号罪犯张元芳,男,1993年6月13日出生于重庆市綦江县,汉族。现在重庆市永川监狱服刑。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3日作出(2013)九法刑初字第0156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元芳犯强制猥亵妇女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刑期自2013年8月31日起至2018年8月30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1月16日交付执行机关执行。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3月31日作出(2016)渝05刑更1124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至2017年8月30日止。执行机关重庆市永川监狱于2017年5月4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重庆市永川监狱以罪犯张元芳能认罪悔罪,听管服教,遵规守纪,认真学习,劳动改造较好,有悔改表现为由,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二个月。经审理查明,罪犯张元芳在服刑期间获得表扬二次的行政奖励。该事实有重庆市永川监狱《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张元芳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并获得行政奖励,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张元芳减去有期徒刑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贾秀春审判员 李 平审判员 郑雪梅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雷 钧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