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川1129民初403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邱旭琼与四川乐山兰心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周洪武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沐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沐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邱旭琼,四川乐山兰心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周洪武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四川省沐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129民初403号原告:邱旭琼,女,汉族,生于1982年5月30日。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巫青霖,四川永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四川乐山兰心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沐川县黄丹镇大碑村2组。法定表人:马鹏斌。被告:周洪武,男,汉族,生于1978年12月18日。本院于2017年5月23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邱旭琼与被告四川乐山兰心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周洪武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因原告邱旭琼逾期不交纳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邱旭琼撤诉处理。审判员  毛文丽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熊 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