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1民终9888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吴瑕、关莉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吴瑕,关莉,刘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1民终988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吴瑕,女,1965年7月2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三台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谭斌,四川法锐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祝枝利,四川法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关莉,女,1987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金牛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刘明,男,1985年9月26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金牛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姚林,四川天则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吴瑕因与被上诉人关莉、刘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2015)金牛民初字第756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因二审出现新证据,导致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2015)金牛民初字第7568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吴瑕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9852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李婧杰审判员 吴 爽审判员 姚 兰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朱 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