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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824执78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曾祥华与康永东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苍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曾祥华,康永东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苍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824执78号申请执行人:曾祥华。被执行人:康永东。申请执行人曾祥华与被执行人康永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标的为借款本金35000元及2013年11月1日以来的利息、诉讼费。在执行中,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查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人员名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苍溪民初第10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冉勇审判员  何宾审判员  向剑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李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