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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403民初1004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郭勇与徐冬秀、刘尚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顺市平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顺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勇,徐冬秀,刘尚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贵州省安顺市平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403民初1004号原告:郭勇,男,1967年7月18日生,汉族,住平坝区。被告:徐冬秀,女,1967年1月23日生,汉族,住平坝区。被告:刘尚成,男,1967年10月15日生,汉族,住平坝区。上列当事人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被告下落不明,不利于本案事实查明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理由正当,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50元,原告郭勇负担(已交纳)。本裁定一经作出即具有法律效力。审 判 员 常礼武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法官助理 肖志惠书 记 员 段兴偲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