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106执298-2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9-15
案件名称
湖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小企业金融服务中心、武汉捷晨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湖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小企业金融服务中心,武汉捷晨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朱宝利,宗红林,朱翠红,李保桃,陈仁贵,武汉双龙投资担保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106执298-2号申请执行人:湖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小企业金融服务中心,营业场所:武汉市武昌区中北路81号。负责人:何生标,总经理。被执行人:武汉捷晨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汉阳区汉阳大道524号阳城景园5幢2单元2层2号。法定代表人:宗红林,总经理。被执行人:朱宝利,男,1974年7月17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被执行人:宗红林,女,1974年1月4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汉阳区。被执行人:朱翠红,女,1971年11月3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汉阳区。被执行人:李保桃,女,1961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汉阳区。被执行人:陈仁贵,男,1958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汉阳区。被执行人:武汉双龙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汉阳区汉阳大道139号2栋9层8室。法定代表人:李保桃,总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湖北省武汉市洪兴公证处(2015)鄂洪兴内证字第11967号执行证书,于2016年2月26日向被执行人武汉捷晨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朱宝利、朱翠红、李宝桃、宗红林、陈仁贵、武汉双龙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武汉捷晨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朱宝利、朱翠红、李宝桃、宗红林、陈仁贵、武汉双龙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履行下列义务:一、支付申请执行人湖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小企业金融服务中心借款本金、利息、罚息、违约金、费用及公证费5052245.07元;二、承担本案件执行费52661元,以上款项共计5104906.07元。但被执行人武汉捷晨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朱宝利、朱翠红、李宝桃、宗红林、陈仁贵、武汉双龙投资担保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朱宝利名下有位于武汉经济开发区沌阳街郭徐岭村(房屋所有权:经2015006068,建筑面积:335.35平方米)、位于武昌区临江大道57号江南明珠园江顺轩1单元8-9层1室(房屋所有权:昌2013017471,建筑面积:287.68平方米)的房屋。现申请执行人湖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小企业金融服务中心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评估、拍卖被执行人朱宝利名下的上述房屋。本院经过审查后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评估、拍卖被执行人朱宝利名下位于武汉经济开发区沌阳街郭徐岭村(房屋所有权:经2015006068,建筑面积:335.35平方米)、位于武昌区临江大道57号江南明珠园江顺轩1单元8-9层1室(房屋所有权:昌2013017471,建筑面积:287.68平方米)的房屋。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易万昕审判员 李 红审判员 彭 晖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肖 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