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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225民初4065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8-05-08

案件名称

周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象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象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225民初4065号?原告:周某,女,1988年7月2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象山县,现住象山县。被告:张某,男,1985年3月26日出生汉族,住象山县。原告周某与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5日立案。原告周某于2017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案件审理期间,原被告双方已庭外和解自行达成离婚协议,现原告申请撤诉系对自己诉权的合法处分,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某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周某负担。审 判 员 夏志勇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代书记员 徐芹芝?PAGE?2??PAGE?1?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