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91财保63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9-15
案件名称
陈琳与黄晓郎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陈琳,黄晓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91财保63号申请人:陈琳,女,汉族,1986年10月15日出生,住四川省双流县。被申请人:黄晓郎,男,汉族,1990年7月14日出生,住成都市高新区。申请人陈琳与被申请人黄晓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7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法院对被申请人黄晓郎名下所有的位于成都高新区中和大道三段281号8栋13层1306号(业务件号:权2573885)房屋在价值113000元范围内予以查封,申请人陈琳自愿以其名下所有的位于西航港街道港路五段66号美盛.弗客城1栋3单元11层1105号(档案保管号:权0369530)号房屋在保全价值内为此保全提供等额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陈琳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为了保障判决的执行和保护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申请人黄晓郎名下位于成都高新区中和大道三段281号8栋13层1306号(业务件号:权2573885)房屋在价值113000元范围内予以查封。二、对申请人陈琳所有的位于成都市西航港街道临港路五段66号美盛.弗客城1栋3单元11层1105号(档案保管号:权0369530)房屋在价值113000元范围内予以查封。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李红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黄 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