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3刑更17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唐德勇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唐德勇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桂03刑更17号罪犯唐德勇,男,1970年7月25日出生,汉族,广西合浦县人,初中文化。现在广西英山监狱服刑。原柳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于1997年3月19日作出(1997)柳铁中刑初字第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唐德勇犯走私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被告人唐德勇与同案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于1997年6月6日作出(1997)桂刑核字第24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1997年6月18日交付执行。1999年7月27日经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五年。罪犯唐德勇曾于2001年7月经原广西柳州地区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二年。2002年9月4日经广西壮族自治区监狱管理局批准保外就医一年,在保外就医期间,不服从管理,擅自外出脱离监管,保外就医期满前未办理续保手续,至2013年8月8日被抓捕收监,并对唐德勇的刑期自刑满之日起,顺延九年十一个月四天。刑期至2027年5月9日止。执行机关广西英山监狱于2017年5月11日以罪犯唐德勇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对罪犯唐德勇减刑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四年的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唐德勇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自2001年8月起至2016年12月止累计获奖励分116.2分。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犯人计分考核手册、罪犯评审鉴定表等书证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唐德勇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依照>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唐德勇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四年(刑期至2026年8月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文曙光审判员 谢国泉审判员 肖四平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文胜昔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