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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381执11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马星博、马邓超与张巧玉为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邓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邓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星博,马邓超,张巧玉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邓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381执11号申请执行人:马星博,男,汉族,生于1992年10月23日,住邓州市。申请执行人:马邓超,男,汉族,生于1969年11月7日,住邓州市。被执行人:张巧玉,女,汉族,生于1990年11月4日,住邓州市。本院在执行马星博、马邓超申请执行张巧玉为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经调查,被执行人张巧玉无财产可供执行,执行程序在一定期间无法继续进行,申请人书面同意人民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邓州市人民法院(2015)邓法民初字第0277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不受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朱义磊审判员  张少庭审判员  唐 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陈 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