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03民初6378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李广强与河南省兴达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广强,河南省兴达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03民初6378号原告:李广强,男,汉族,1980年9月17日出生,住河南省太康县。委托代理人:王锐,河南元惠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河南省兴达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南阳路144号附1号。法定代表人:赵振超。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广强诉被告河南省兴达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应当预交案件受理费,经本院通知,原告无正当理由而未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王潇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周旭 关注公众号“”